三、突出重点,综合整治
(一)广泛宣传,重点清查(从现在起至8月31日)
1、市治超办牵头负责治超通告和宣传口号拟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将通告张贴到各采矿点、码头、场(站)、收费站、国省道显著位置。
2、市委宣传部负责治超工作宣传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3、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并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采矿点磅房及其他企业设立的磅房进行集中调查摸底登记,并将数据及时提供给市治超办。
4、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并会同市农机管理等部门对违法违规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摸底清理,并提供给市治超办。
5、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交通局等部门对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车辆维修经营者进行清理,并提供给市治超办。
(二)集中整治,综合治理(9月1日-10月31日)
1、加大货物运输源头监管力度。市交通局牵头,县、区政府和市工商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港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矿场、货场、码头、磅房进行整治。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特别是要强化货主和厂矿企业等有关单位的责任,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做到超限超载车辆不出矿场、货场、码头。违者,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厂矿企业,经通报屡教不改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2、严厉查处非法改装车辆。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质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农委等部门参加,对机动车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对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生产和改装的企业及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生产、改装的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者超范围生产、改装车辆的,要视情予以处理。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强行整治,并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收入的,没收其违法收入,并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或违法收入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