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池政〔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池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开展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下列场所、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本市所有高度在1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雷击区或孤立建筑物不受此高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