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各级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机构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和“四个一、三条线”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依法按政策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打击毒品犯罪、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临床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等医疗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市、县(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要努力改善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要配合省防艾委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团校的培训课程,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加强考试考核,保证培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