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及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
2、积极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有计划地开展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开展有效预防和治疗工作,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要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的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对所有已知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提高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诊断水平,加强预防、转诊、治疗和关怀工作;对发现的结核病病人,要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4、开展艾滋病致孤儿童和孤老的救助安置工作。各县(区)要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落实孤儿安置和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要将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各地要结合实施“四个一、三条线”工程,切实加强生活困难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救助关怀工作。
5、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艾滋病预防、救助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参加艾滋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并对参加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培训和支持。
(五)健全艾滋病检测监测体系,完善艾滋病检测监测网络。
1、建立适宜的服务模式,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网络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强调自愿和保密原则,提高自愿咨询检测的可及性。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国家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开展艾滋病检测服务的机构,要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艾滋病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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