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四、考核程序
被考核单位须填报《池州市信贷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申报表》,并提供考核指标数据。考核领导小组在审查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按记分方法计算综合得分,并将初步考核结果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被考核单位要如实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五、表彰奖励
(一)对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抄送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机构。
(二)凡年度贷款增长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均为获奖单位,并依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获奖等次,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若干名;全市贷款平均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授予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和池州银监分局组织奖。获奖单位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并由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年情况另行确定。
(三)对获奖单位职工的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自身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最高不超过一个月工资额,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奖励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结束。
以上奖励资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附则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与当年考评考核。
(二)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05〕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