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单位处级干部要带头执行考勤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督查组成员在检查中要认真负责、铁面无私,严格查处各种违反考勤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和袒护。
6、厅里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和执行纪律情况,让全厅干部职工共同监督。
7、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制订的《福建省农业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各类假的具体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厅实际情况,各类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
职工生病不能坚持上班者经医生证明可请病假。
二、休假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工作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转正定级的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满21年以上者休假15天。
下列情况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或温书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累积超过40天的。
三、产假
产假为90天。实行晚婚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到6个月,同时给男职工护理假7天。
四、哺乳假
实行晚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哺乳期间确有困难的,可准予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五、温书假(含面授、考试假)
经组织批准参加业余大专及以下程度学习的每年给予15天温书假;参加本科及以上程度学习的每年给予25天温书假。
参加其他业务学习的,考试时间算温书假。
六、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每年给予一方假期一个月(不包括途中时间,下同)。未婚职工探望在异地的父母,每年给假20天;已婚职工探望在异地的父母,每四年给假20天。
七、婚假
婚假3天,双方均属晚婚的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