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处室(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月考勤统计工作,包括收集管理当月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登记条、请假条,在与实际考勤情况核对后,如实填写考勤汇总表,并于次月10日前报厅人事处复核。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告登记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各类假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病假可当日请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存人事处备查,一份存本单位。如提前结束假期,应到人事处办理提前结束请假手续。
3、请假的审批权限如下:
(1)处级干部请假: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经人事处和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批;其他处级干部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5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及人事处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批。
(2)处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4、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出差、业务学习或临时就医后当天及时上班等未打卡又计出勤者,应于事前办理考勤登记手续,填写《考勤登记条》,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签注日期后,交单位考勤负责人保管,单位主要领导填写的《考勤登记条》由副职签署意见。确系事发突然来不及提前办理考勤登记手续的,应先向单位主要领导电话请假,说明原因,并于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5、处级干部外出(指离开福州市区)应提前报告:单位主要领导因公或因私离开福州市区,应同时向分管厅领导及厅长报告;其他处级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福州市区5天以上,应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6、工作人员未经请假报告(含未履行准假手续或手续不健全)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未按规定时间打卡,又未及时办理考勤登记手续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三、建立明察暗访制度
厅内成立督查小组,对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暗访。督查小组由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和监察室等部门组成,每个月至少暗访1次以上,暗访时将当场向被访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核对工作人员在岗及去向情况。
四、实行考勤与奖惩挂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