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100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今年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安排意见,为了保证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岗职工出中心要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原则上要求海东、海西、海南、海北、果洛、玉树地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西宁市下岗职工出中心1000人,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1200人,各地劳动保障局要抓紧工作,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任务。
二、下岗职工出中心经济补偿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以各地年初中心内下岗职工人数为依据,按照平均每位下岗职工21年工龄,每年补偿800元计算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结余资金用于支持再就业。
三、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程序运作,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经法律公证后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各地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严禁违规操作、虚报冒领,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及时到位。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主要工作来完成,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制定出中心实施方案,报政府审定。要严格掌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并向下岗职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他们理解、支持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专门的班子,抽调一些精通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全力以赴,确保这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完成后,请将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册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