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青海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4〕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青企业:
根据《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经测算研究,现发布我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合理的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为企业工资分配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政策依据。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民营企业。
二、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围绕基准线,在上、下线之间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三、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和指导的原则。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当年人均实发工资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对非国有企业,主要突出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决策的指导作用,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工资的重要参照依据。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基准线,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企业要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不得无故压低职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管理作用,综合利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人工成本管理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管理政策规定,引导企业增强工资分配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
附件:青海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青海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