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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秋冬季农资打假促增收专项行动的通知

  (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

  切实加大对兽用生物制品尤其是口蹄疫和禽流感苗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乡镇兽药店的监督力度,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非法产品;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供应单位进行检查,核查其疫苗订购、供应是否符合规定,产品是否粘贴防伪标签,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整改,发现经营非法产品要依法严处。

  (六)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检查

  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和流通环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检查,重点是查处饲料生产企业非法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原料药,查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无标签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

  (七)加大禁用、限用兽药和农药的清查打击力度

  各地要对照农业部第193号、560号等公告规定,加大对禁用兽药和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查处力度,清查出的禁用兽药全部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追查禁用兽药源头,依法严惩,保证兽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动物性食品安全。

  要对照农业部有关禁用或者限用农药等公告规定,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督促各农药经营单位按照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货数量,对在今年底尚未销售的产品,一律由本单位负责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要按照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按期实现高毒农药禁用计划。

  要继续组织农药和兽药标签抽查行动,重点查处经营农药标签标注降低毒性等级、使用范围扩大到非适宜作物的行为,以及经营未按规定标注停药期、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兽药的行为。

  (八)继续加强农机质量监督工作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06]16号及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闽农机[2006]320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检查和监督力度。重点检查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持证情况,以及是否按照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从事维修业务,切实纠正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加强农机维修质量监督,依法严厉打击擅自拼装农业机械、承修已报废的自走式农业机械、销售或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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