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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

  3、矿用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自救器配备类型与矿井灾害匹配情况等。

  4、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教育培训情况,井下作业人员是否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五、监察方式

  此次监察由省局牵头组织,徐州监察分局和徐矿、大屯职防机构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监察方式如下:

  1、听取汇报。汇报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日常管理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情况,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情况,职业危害防治统计分析情况,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情况及资金投入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

  2、查阅资料。重点查阅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相关记录;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档案;有关职业卫生统计报表;矿用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发放记录和台帐等。

  3、现场监察。随机抽查不低于3个作业场所的粉尘、高温、噪声等防治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效果情况;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等。

  4、通报情况。根据监察情况,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向企业反馈监察意见。

  六、几点要求

  1、请各煤矿企业接通知后,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及矿用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按照相关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附表2、附表3,专项监察时一并上报。

  2、此次未被列入监察的煤矿,请在8月9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2、附表3书面报至省局煤监二处。联系人:陈健永,电话:0516-85321029,传真:0516-85321073,邮箱:mjrc_aj@js.gov.cn。

  3、专项监察结束后,省局将对未监察的煤矿进行抽查。

  七、监察组成员

  第一组:组长张龙根,成员:鲁 峰、陈健永、贺宏华、孙忠永;

  第二组:组长仇 钢,成员:只新海、徐海云、姜红年、吴祚清;

  第三组:组长张 昕,成员:李绍奎、洪卸华、朱大浦、郑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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