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的通知
(苏煤安〔2007〕44号)
各煤矿企业:
根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煤矿生产一线工人的职业安全和健康,结合正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我局决定对全省煤矿开展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矿用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目的
促进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与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自救器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保管、使用,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监察时间
2007年8月7日-8月9日。
三、监察对象
全省煤矿企业及所属部分生产矿井(具体见附件1)。
四、监察内容
1、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作业场所粉尘、高温、噪声等职业危害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情况。
2、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自救器和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配备、检验、检测、保管、更换、报废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