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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三)妥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费用问题。市及区、县级市联合社在改革中要注意职工安置工作规范,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的,以及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企业改革实施程序,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困难企业2006年底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退休人员医保经费和移交社区管理的费用,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做好测算工作后专题报市政府审定。如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企业除一次性缴交有关的费用外,还应妥善处理好企业发放的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问题。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此精神安排一定资金,帮助供销合作社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及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失业人员,应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合作社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四)切实保护社有资产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是在社员股金、政策扶持、社会捐赠等基础上,经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的,属于社员所有的不可分割的集体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资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因加快城镇建设需拆迁供销合作社房屋的,应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在社有企业改制中,不得无偿量化、分掉社有资产,变卖资产收入只能用于安置分流职工、偿还债务和供销合作社发展。市及区、县级市联合社要设置专户管理企业上缴的资产收益和利润,建立供销合作社发展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扶持社有企业和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

  (五)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对规划确定的回收站和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利用再生资源的项目,市政府和区、县级市政府将给予必要的扶持;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要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对集散交易中心的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资金、用地政策上(除占用耕地外)给予支持;对设立的社区回收站点,属于公房的,应适当降低租金标准;对利用非商业性质的物业和集体用地作为回收店(档),符合网点布局和规范要求的,要纳入市商业布点规划,核准继续经营。对不符合网点布局和规范要求的,要坚决取缔经营。集散交易中心应建立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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