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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4.进一步深化和推进社有企业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

  要加快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继续推进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对经营状况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集中资源做强做大做优;对有一定资产、主要靠出租物业的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出让;对债务沉重、无经营业务的企业,坚决停办,退出市场;对经营主导产业和承担归口经营业务的优势企业,供销合作社保持控股地位;对其他企业实行社有资产参股或退出。坚持开放办社,广泛吸收各类社会资本及经营者、职工出资入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农民进入社有企业持股、控股经营。要转变联合社对企业管理模式,增强社有资本控制力,强化出资人地位,逐步由“管企业”向主要“管资产”转变。集中精力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较大经营规模、技术管理先进、产品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辐射带动力强,同农民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龙头、骨干企业,特别要围绕蜂产品、果品、蔬菜、再生资源、典当等传统行业,组建一批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形成规模优势,不断壮大经济实力。

  四、加大扶持力度,确保顺利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

  (一)实事求是地解决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减轻供销合作总社的负担,积极支持供销合作总社化解历史债务。从2007年起至2009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693万元,专项用于解决经市审计局、财政局、供销合作总社核定的市供销合作总社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2076.40万元。同时,为支持市供销合作总社发展项目建设,凡符合我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可按该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此精神,积极支持同级供销合作社发展项目建设。

  (二)妥善处置社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问题。社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本级社直属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和重组合并的,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办理转户手续中只收办证工本费;为筹集改革成本而处置的物业,其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土地出让金方式处置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参照《广州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穗府[2000]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社有企业改革转制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企业转制改造中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登记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488号)和《关于企业转制中土地交易及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国房办字[2004]25号)的规定办理。对历史上原划拨给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属企业使用的土地需变更用途的,参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穗府[2000]25号)、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意见》中有关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执行。对一直以来由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历史用地,应尊重历史,由使用人申请历史用地确权,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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