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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健康发展

  (九)保障园区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园区工业急需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提下,按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供地。坚持按项目规模配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法给予更大的支持空间。

  (十)实行财税扶持政策。设立市、县(区)园区开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重点项目引进、紧缺资金调剂、兑现各种奖励等。园区企业享受省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工业企业优先享受池发〔2006〕11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十一)实行收费减免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园区实行“零规费”管理,免收各类规费和基金,其中,对免收的费用涉及必须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市开发区或县(区)财政和县(区)开发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

  (十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制定金融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意见,从信贷政策、金融服务、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管理服务体系、保险理赔等方面全方位地开展金融扶持,支持园区发展。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园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活动,构建银区对接平台。进一步充实市县两级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扩大担保能力,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十三)推进资源配置向园区倾斜。将优质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以及长江岸线资源配置向园区倾斜,优先保障入园企业需要。对投资达亿元以上的入园新开工加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谈资源配置方案,保障资源供应。

  (十四)完善市县收益分配机制。对县、区之间以及与市经济开发区之间的企业流动,实行受益共享,具体收益分配办法由县、区政府及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确定。对市属企业进入市经济开发区和县、区园区的,实行“保存量、分增量”的收益分配办法。在招商引资中,市级引进的项目落户县区或县、区引进的项目落户市经济开发区的,也可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办理。

  (十五)优化园区发展环境。继续推进“一站式”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办事程序,推行限时办结制、全程代理保姆制、审批超时“默认制”,开辟园区与行政服务中心之间的绿色服务通道。建立园区企业投诉举报网点,形成投诉处置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对园区企业的检查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入园检查的,都应事先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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