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池政〔2006〕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池州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城镇新的功能区、土地集约与生态和谐的示范区、产业聚集的板块区、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和高效产出的样板区,也是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按照市第二次党代会和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末,全市六个重点园区要完成建成区面积35平方公里,实现销售收入156亿元,五年累计完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77亿元,完成招商引资240亿元,财政收入确保完成12亿元,力争达到18亿元(具体年度目标任务见附表)。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足长远,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一)突出工业主导地位。各园区要按照工业主导型新城区或新镇区的基本定位,始终坚持以工业发展为主。工业用地面积在剔除公共绿地、道路、水面和水、电、气等公用设施占地之外的园区用地面积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在园区全部生产总值中,工业增加值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
(二)合理设置投资规模。进入园区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大型骨干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主导产业带动项目、与企业配套项目和企业集群项目。对这些优势项目,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优先安排进入园区。一般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对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由各园区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作为经营场所。
(三)不断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强度和实现销售收入每亩确保达到80万元以上,力争达到100万元以上;县(区)工业园区投资强度和实现销售收入每亩必须达到60万元以上。对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园区不予供地,可引导其落户县(区)工业集中区。园区每亩实现税收收入确保达到2万元以上,力争达到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