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行端正,办事公正。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及有关社会人士中提出拟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拟聘人员同意聘任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审定后,进行聘请。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及时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受市政府委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四)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查询;
(二)调查了解行政违法监督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
(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业务知识学习。
(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市政府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期五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组织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池州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