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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监督检查殡葬法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从事殡葬服务单位的业务进行监督;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实行管理。

  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管理、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殡葬服务。

  第六条 殡葬管理应积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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