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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选派第三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的通知


  五、推进选派工作的政策措施
  1、教育管理。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县区委组织部、县区选派办具体负责。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组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选派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侧重抓好市直单位选派干部的管理。各级要对选派干部进行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对选派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选派干部按程序及时调整,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县区选派办建立选派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干部任职期间的情况。
  2、激励保障。选派干部任职期间与原单位同级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差旅费由选派单位承担。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选派干部在乡镇、村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的编制、职务和身份,机构改革中的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构改革中选派到村任职干部定岗及选派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等问题的意见》(皖组字〔2002〕48号)办理。选派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视同选派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等次,选派单位不再另行考核。其中,优秀等次不占选派单位优秀等次名额。选派干部任期考核为优秀的,应优先提拔使用。
  3、资金帮扶。省财政为每名到乡镇任职的干部安排10万元发展专项资金,为每名到村任职的干部安排4万元发展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2007年拨付。到乡镇任职干部的专项发展资金也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批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1〕352号)的规定执行,并在县区选派办备案,不得挪作它用。选派干部任职期间,每人每年配备5000元办公经费。省属单位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选派干部办公经费按4:4:2的比例,分别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承担,县区选派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选派单位应当积极为选派干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六、切实加强对选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把选派第三批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农村任职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严格把好选派干部的素质关。要加强对选派工作各项资金的管理。要加强选派工作办事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要注重宣传引导,为选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鼓励优秀年轻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基层建功立业。
  加强对选派干部的管理,关键在县区委,落实在乡镇党委。县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选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要坚持和完善市、县区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选派干部和选派单位联系帮扶选派乡镇、村制度,把抓选派工作的成效作为联系的领导干部和选派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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