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选派单位范围。我市第三批选派干部从市、县区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市、县区的单位中选拔。选派干部一律从选派单位的内设机构中选派,不得从二级机构、下属单位、乡镇、中小学和市、县区所属企业选派。中央驻池单位继续对口联系帮扶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村,一般不再选派干部任职。
3、选派干部条件。第三批选派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中共正式党员;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其中,省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主要负责人按副县级配备的,省直单位将选派处级干部。市、县区直部门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市、县区的单位,要选派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或已在组织部门备案的后备干部。
4、选派干部程序。确定选派干部人选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布选派对象的条件、到农村所任职务、职责任务和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报名或单位推荐;选派单位考核;选派办初审;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或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审批;报上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审定。
三、第三批选派村的选定原则
不是第二批选派村的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为当然的第三批选派村。各县区要根据所分配的干部数,采取倒排的办法,排出相对贫困、后进的村,近两年“三级联创”活动考核中确定的重点管理村一般要纳入第三批选派村。是第二批选派村的,第三批一般不再选派。地理位置非常偏僻、村情特别复杂的村要尽量回避。各地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乡情村情,合理确定选派村。
四、选派干部所任职务和职责任务
选派到省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的干部,担任乡镇党委副书记;选派到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相对贫困、后进村的干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第一书记,不安排在乡镇党委挂任职务;任期均为3年。
选派干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按照“加强组织、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维护稳定、锻炼干部、促进农村全面进步”的目标要求,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选派到乡镇任职的干部,要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协助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五年规划的贯彻落实,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侧重抓好乡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指导村特别是选派村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民的建设热情;发挥比较优势,争取多方支持,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认真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选派到村任职的干部主持村党组织工作,要认真贯彻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五年规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制定符合村情民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任期目标,分步组织实施;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不断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激发建设热情;充分发挥本村优势,争取多方支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和村集体收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务、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文明乡风建设,搞好环境整治,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培育新型农民,关心弱势群体,维护农村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