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标准,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压药、筑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特种作业人员和批发经营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应经市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资格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经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考核。
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定期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各工(库)房定员和药物限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超过限定人数和药物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禁止超能力、超许可范围生产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改变工房用途。要规范落实原料管理使用规定,建立完善购买、保管、领用、使用制度和台账,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上应按规定标注燃放说明,并在包装物上印刷警示标志。
(三)严格执行经营的各项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从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检公布不合格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配送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未取得批发许可经营者配送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四)严格执行携带和燃放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