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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核查。

  (二)坚持布点审批制度。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布点,要按照数量限制、布局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审查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三)坚持经营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核查。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坚持销售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销售实行配送制度。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服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其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应及时收回,妥善处理,实行限量配送。

  (五)坚持运输许可制度。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运输。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在3日内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坚持燃放许可审批制度。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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