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督促并组织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其安全监管职责,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四邻安全距离的审查,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道路运输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加强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焰火燃放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和燃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负责对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查处。
(三)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验,保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严禁不合格烟花爆竹进入市场。
(四)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烟花爆竹产业结构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前置的原则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检查。
(六)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严格条件,依法行政,坚持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