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措施,进一步推进殡葬管理工作
(一)启动火葬工作,明确火葬区范围及火葬对象。贵池区除市政府池政[2006]55号文件规定的少数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可暂缓实行火葬以外,其他地区均应实行火葬。各县、九华山风景区辖区内财政供给人员死亡后遗体提倡实行火化。 禁止火化后将骨灰入棺土葬。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自然地理条件,确定火葬区域,逐步推进火葬工作。火葬区域由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确定, 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07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
(二)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杜绝乱埋乱葬现象。火葬区提倡以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除进行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处理方式外,市区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后,骨灰应葬入市马形山公墓;市区以外的其他火葬区域和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骨灰和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当地政府规划的殡葬用地内。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禁止在“三沿五区”,即沿铁路、沿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建造坟墓。杜绝厝棺待葬。上述区域已经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古墓和革命烈士墓、公墓外,应对坟墓“硬化、白化”部分采取覆土绿化或易地迁埋等方式进行整治。整治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初见成效,2008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加大管理力度,整顿规范殡葬市场秩序。要加强殡葬服务场所管理,规范丧葬用品市场。丧葬用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禁止生产、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出售和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遗体火化和遗体运送服务。兴建公墓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违法建墓和非法经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坚决禁止炒买炒卖经营性公墓(陵园)的墓穴(格位),不得随意扩大面积超标准建墓。对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及炒买炒卖墓地和骨灰格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农村村民不得将承包的土地以出租、出借、出售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建造坟墓。市、县(区)民政、公安、工商、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一次殡葬执法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物价和殡葬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对外公示,坚决防止和纠正殡葬服务单位自立项目乱收费以及向丧户“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