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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灾害原因和发展趋势,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二)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三)物资保障 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保证供应。
  (四)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五)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及时。
  (六)技术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 (七)宣传教育
  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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