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属于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在2小时内速报至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2.报告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灾情所在地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抢救受伤人员,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接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抢险救灾,调度必要的救灾资金、物资、装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安置灾民;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险情灾情调查,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研究落实应急对策,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避免引发次生灾害;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加强监测,组织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的上报和发布;做好灾害善后处理,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2.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抢救受伤人员;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