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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汛期是防灾工作的重点时期,坚持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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