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公共场所主干道悬挂横幅标语管理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6〕130号 2006年11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容貌管理,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公共场所、主干道悬挂横幅标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场、车站、港口、广场、公园、道路、风景区及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悬挂横幅标语。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女儿墙不得擅自悬挂任何宣传标语。
三、除重大宣传、节庆活动外,城市主要干道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城市其他区域布(条)幅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在公共场所、主干道悬挂宣传标语的管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悬挂不利于社会稳定、影响党委、政府形象的横幅标语,由属地政府组织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清除,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