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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市政府穗府[1994]62号、[1995]64号文件中部分条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穗府[1994]62号等文件并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7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市政府穗府[1994]62号、[1995]64号文件中部分条款的通知
(穗府[1997]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1994年以来,市政府针对我市散体物料管理,先后印发了《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通告》(穗府[1994]62号)、《关于加重处罚违章排放余泥渣土的通告》(穗府[1995]64号)等文件, 对规范我市散体物料的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 展,这些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市散体物料管理的需要。
  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市政府穗府[1994]62号、[1995]64号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一、《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通告》(穗府 [1994]62号)中的部分条款:
  第一条第二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物料度不得高于车厢挡板”。
  第一条第三项:“车辆厢顶部必须采取封盖措施,确保封闭严密。”
  第四条第二项第 一、二款:“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三项的,市容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监察部门均可责令其采取防撒漏措施, 并处以200元罚款;造成道 路污染的责令其清洗污染的道路, 并按被 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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