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担造价咨询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发给相应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账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工程其造价咨询业务,原则上由国内的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确需国外造价咨询单位参加的,也应以中方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国外造价咨询单位来我省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由国内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咨询业务。
第十九条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的其它事项适应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质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甲级单位的资质每三年核定一次,乙级、丙级单位的资质每二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须在核定年的年终前三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咨询单位提供的资质等级申请书,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资金数量和实际业绩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已核定登记的造价咨询单位在定级后三年的期限内,其实际资质等级确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甲级或乙级标准中1、2,3、4项要求,并能承担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造价咨询业务的,须经资质管理部门根据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造价咨询市场的需要予以审批后升级;对于不符合原资质等级的咨询单位,予以降级,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非核定年度,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至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