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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七)注册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 申请书应由申请单位接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已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给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新开办的造价咨询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甲级或乙级中的1、2、3、4项要求而造价咨询经历和业绩达不到相应要求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新开办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式样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造价咨询单位,中方合营者或者中方合作者在正式向有关审批机构报批之前,应当按隶属关系先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除必须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者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外方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证明材料及按规定已取得在中国就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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