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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二)乙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8万元;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跨省域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本省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含中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在本州(地)、市内承担项目总造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八条 造价咨询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核定资质等级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无证或越级承担咨询业务。

第三章 资质审批

  第九条 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和发证。
  乙、丙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建设部备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办理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时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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