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青建法[1996]445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以下简称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裕标标底的编制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系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具备的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注册资金、组织机构等。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 、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