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意见


  三、严格把关,发换新证

  2006年6月1日起,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注册资本证明材料、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品种特性介绍、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母种、原种和栽培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栽培种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报省农业厅备案;母种和原种报省农业厅审批。依照《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领取的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有效期满之日起失效。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各地要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食用菌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地方,要尽快争取完善机构,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切实做好日常性菌种管理工作,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菌种监督抽查制度,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强化菌种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大食用菌菌种管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菌种、无证生产经营、乱引滥繁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菌种市场法治环境,维护菌种场和广大菇农的合法权益,促进食用菌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厅拟于今年底明年初组织开展食用菌菌种专项检查活动。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具体方案。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食用菌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黄志龙 王昕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817478

  电子信箱:HZL@fjagri.gov.cn

  附件:

  1、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

  2、食用菌菌种检验人员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厅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