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意见
(闽农菌[2006]136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制定的《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具体文本可在福建农业信息网上查询),已于2006年3月27日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
《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广泛宣传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
《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个别没有农业管理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其菌种管理工作由设区市农业局负责。同时,要充分利用“969155”农业服务热线、科技下乡、有线电视、广播和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
《管理办法》,增强菌种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厅拟于4月下旬组织各市、县(区)农业局(食用菌办)的菌种管理负责人就如何贯彻实施
《管理办法》进行研讨。
二、认真组织,培训考核
对各级菌种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贯彻实施
《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厅成立食用菌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食用菌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姜绍丰副厅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由郑立威主任担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母种、原种和栽培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资格证明。省食用菌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母种、原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设区市农业局负责本地区栽培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培训考核工作拟于2006年5月中旬开始。为使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应对本地区菌种生产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并于4月28日前将需要考核的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食用菌工作办公室(汇总表附后),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