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条 甲级、乙级、临时乙级、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行政区域内承接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各类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临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4000万元以下(含4000万元)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范围内承接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国内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时,应以中方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冀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在签订咨询业务合同后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设区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签订咨询业务合同后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允许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者协议,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三)履行期限;
(四)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注明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的成果专用章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印章(丙级资质单位没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的,暂加盖一级概预算人员印章)。禁止无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