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含机构)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年检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检查。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将年检结论记录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二)年检程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含机构)应先行自检,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有关资料,并交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年检资料进行复检,并将复检合格的年检资料统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年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专业技术人员结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化,其中有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发生过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隐瞒或者谎报脱钩改制情况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依照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的规定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破产、倒闭、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业务承接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承揽以下业务: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及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