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人或股东协议书(附公证书);
(四)出资证明(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事务所(公司)章程(附公证书);
(六)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与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七)从事造价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概预算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聘用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聘用离退休人员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事造价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分之一);
(八)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代理机构出具的单位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九)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务所(公司)名称核准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条件的非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等级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单位上年度年检结果资料;
(三)近三年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清单及甲方证明。
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允许申请临时乙级资质,取得临时乙级资质证书一年后达到乙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升乙级,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升甲级。
由于单位改制或者分设、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含机构),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资质等级标准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资信许可等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实行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