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于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符合下述规定:
(一)属于合伙制的事务所,其主要合伙人(发起人)应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属于有限责任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必须具备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专业执业资格,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股东总人数的70%;
(二)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人员档案必须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非专营(兼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会计事务所等),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原单位名称可保持不变。但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单位内应设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部门;
(三)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均应为其内设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的专职人员,并应具有相应资格;
(四)造价咨询技术负责人或内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应是合伙人或股东成员和出资人;
(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的档案应在人才交流中心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具有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只许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如变更执业单位,必须同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乙级、临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报《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或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