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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临时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已经注册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各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挂靠在政府主管部门及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集团公司,必须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号+反映工程造价业务性质的字词+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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