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冀建法[2001]7号 2001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临时乙级、丙级四个级别。
第八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