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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

  第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突出特色、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充分论证,避免破坏自然环境,浪费旅游资源。涉及宗教场所、人文景观、文物遗产、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的,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八条 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砍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采集各种植物标本、采石、采矿、挖沙、筑坟、引用水源等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旅游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是: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广东大峡谷、云门寺、南水湖、红豆杉森林公园、泽桥山古墓群、侯安都墓、通天箩、瑶族风情园、必背瑶寨、文昌塔等;一般保护区是:天井山林区、大潭河、杨溪水库、九重楼森林公园、黄龙景区、西京古道、仙人桥等。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界线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山形地貌、资源分布及保护需要确定。
  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设施建设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
  第十条 凡在自治县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或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优惠。
  在自治县开发旅游资源和发展旅游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重视开发利用民族特色的人文旅游资源,鼓励发展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拓宽旅游市场。
  第十二条 在自治县开发建设景区、景点时,对提供旅游资源的当地居民由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在自治县从事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旅游景区设置服务项目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对不予批准的旅游项目,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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