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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乳源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现将该法规文本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06年10月10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参加旅游活动以及对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旅游资源是指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自治县旅游业的管理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旅游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生效的旅游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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