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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按照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按照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徐政发〔2006〕151号 2006年11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徐政发〔2006〕136号)的要求,为使我市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能得到及时清理,保证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有效,现就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五年,如确需继续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认后定期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
  二、清理范围。2002年7月1日前公布施行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徐政发、徐政办发文件;(二)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布的文件;(三)市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文件;(四)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文件。
  三、清理分工及方式。(一)徐政发和徐政办发文件由该文件涉及的执行机关负责清理,如确需继续执行的,请附书面理由,并连同该规范性文件文本一起报市政府法制办;(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文件,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完毕后,将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三)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文件,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并将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清理工作完成时间。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07年2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制定机关在3月1日前,对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五、清理工作要求。此次清理工作是对我市实施满五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一次集中清理。今后,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在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五年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前,报制定机关重新确认,由制定机关公布后才能继续执行;凡实施满五年,未经制定机关重新确认并公布的一律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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