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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粮检[2007]120号)


各市、县粮食局:
  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行为,提高案件办理效能,省局制定了《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专案事项的受理、管理、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坚持依法办事、分级办理、严格保密、提高效能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专案调查:
  (一)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粮食流通政策应当专案调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上级机关交办或指定管辖的;
  (四)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
  (五)有关执法部门移送的;
  (六)通过媒体等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举报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专案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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