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县(市、区)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根据年度农机化推广计划、主推技术和机具方案,结合本区域农业产业布局,落实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并协助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3.参与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4.指导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及时调解各类作业纠纷。
5.负责若干村(片)责任区的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个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
6.通过现场指导和“农民信箱”、“农技110”等其他渠道,解答责任区域内农机服务组织、农机大户的各类农机技术问题。
7.协助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参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维修业管理工作。
8.发生农机突发事件时,按应急预案快速向上级农机部门报告,协助政府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
9.做好本区域内农业机械需求调查,协助完成农业机械调研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报表。
(四)主要量化工作指标
①参与1项以上新技术、新机具的示范推广;②在责任区内联系1个以上农机服务组织、5个以上农机大户;③年下村到户时间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入联系户平均不少于5次;④农技110、农民信箱技术咨询的回复率达到100%;⑤及时报送农机化信息,完成1篇业务工作报告。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科学评价责任农技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农技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农技人员指全省按照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建设要求设立的种植业行业和农业机械领域县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县农技指导员和乡镇责任农技员。农经、畜牧兽医等技术人员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为便于对责任农技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全省建立统一的网上管理平台,以县为单位负责记录责任农技人员相关信息、工作日志和考核情况。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责任农技人员的考核标准以其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责任农技人员考核由综合考评、业务考评、服务对象直评三部分组成,以分值计算,总分为100分。
第七条 综合考评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评。包括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完成的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及廉洁自律情况。具体考评方式、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由考核单位确定。
第八条 业务考评主要对其完成的业务工作情况及取得的实绩进行考评。业务考评以分值方式进行,具体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表1。
第九条 服务对象直评主要是由服务对象对其服务的满意度进行测评。一般需对3个以上服务对象以问卷调查或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测评。具体考评方式、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由考核单位确定。
第十条 责任农技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综合考评、业务考评、服务对象直评三项按设定的权重比例计算,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8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但一般优秀人数不超过考核总人数的30%。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考评小组,负责对责任农技人员的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考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管单位、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按4:3:3的权重比例计算。所在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
第十三条 农技指导员考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按5:5的权重比例计算。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服务对象主要考评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主管部门的考评主要由首席农技推广专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