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责任农技推广有关制度的通知


  3.组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相关技术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组织及农民按照农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及生产模式图,开展标准化生产,搞好田间生产档案记录;

  4.联系、指导乡镇责任农技员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对责任农技员、科技示范户、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及时解答责任农技员、农民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联系、指导若干个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及重点示范户,开展生产调研、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5.掌握全县的生产情况,及时报送和发布农事信息,完成有关调查统计。

  (四)主要量化工作指标

  ①年主持或参加1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的实施,组织1项以上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推广;②建立1个稳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联系1个乡(村)、1个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农业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10个科技示范户的农业技术服务工作;③组织或参与组织4期300人次以上农业技术培训,4期科技示范户现场指导会;④全年入乡、村、户时间不少于80个工作日,入联系户平均不少于5次;⑤对通过农技110、农民信箱的农民技术咨询,答复率达100%;⑥发布有较高质量的农情信息20条以上,年度业务分析报告1篇。

  三、乡镇责任农技员

  (一)职位设置

  责任农技员包括所有从事种植业技术推广的乡镇及区域性农技机构的农技人员、科技特派员职位。

  (二)任职资格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专职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备农业专业中等学校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了解国家有关农业及农技推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能独立开展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培训、推广工作。

  (三)岗位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各项“三农”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落实上级农业科技部门在当地开展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工作;

  2.履行类似"班主任"的职责,全面负责若干村(片)责任区全体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个科技示范户。通过现场指导或农技110、农民信箱等渠道,及时答复责任区农户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负责向上一级或其他农技推广机构、人员寻求帮助;

  3.履行类似“任课教师”职责,在上级农技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及农业标准化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确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立示范场、示范方、示范户,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情报发布、防治和处置,指导农民按技术操作规程和模式图开展标准化生产;

  4.举办或组织农民参加农业科技培训。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组织建立“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记载生产档案,开展标准化生产;

  5.掌握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及时报送和发布农事信息,完成有关调查统计。

  (四)主要量化工作指标

  ①开展1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推广;②在责任区内建立1个科技示范基地,联系1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大户)、10户科技示范户的农业技术服务工作;③责任区内田间生产档案记录实施率,占应建数量的85%以上;④年组织农民培训100人次以上,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示范户参加的现场指导会4次以上;⑤年下村到户时间100天以上,入联系户户均5次以上;⑥农技110、农民信箱技术咨询的回复率达到100%,报送或发布农业生产及科技信息20条以上,年度业务工作分析报告1篇以上。

  附件2:
浙江省责任农机人员职位说明书(试行)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农机推广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责任农机推广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县首席农机推广专家、县农机指导员、乡镇责任农机员职位说明书。

  一、县首席农机推广专家

  (一)职位设置

  首席农机推广专家一般设置1个岗位,由县(市、区)内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的农机科技人员或科技特派员担任,具体由当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聘任。

  (二)任职资格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热爱基层工作,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2.掌握农机领域最新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专业基础理论扎实,技术水平过硬,推广业绩显著。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开拓创新。

  4.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学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

  (2)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工程师职称7年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岗位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