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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九华山风景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九华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九华山风景区房屋拆迁工作必须符合风景区规划,有利于保护佛教文化和其他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对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市公安、教育、工商、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动迁工作,保证九华山风景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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