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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池政〔2006〕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若干规定》业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池州市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若干规定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商品流通改革与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商品流通改革和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5〕93号),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快推进农家店建设

  1、在试点期(2005-2007年度)内,对符合条件的农家店,在积极落实国家、省级财政补助的同时,市财政予以一定补助。

  2、新建农家店用地,符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应优先安排,国土、城建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3、农家店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种证照时相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只收取工本费。

  4、各级工商部门在农家店行政性收费上给予优惠,按照个体管理费低限0.4%收取。

  5、新办的乡村消费品、农资连锁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6、列入试点的企业,经批准可在用电、自来水价格等方面享受与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7、严格依法行政,避免重复检查,严禁向农家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减轻试点企业和农家店负担。

  8、金融部门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要给予综合授信贷款,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利率优惠。允许连锁经营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资产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

  二、大力扶持新建、改造配送中心

  9、鼓励市内企业、外来投资者新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按仓储用地执行,地价上给予优惠,并根据新建营业面积由市财政予以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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