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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招商引资“保姆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政策咨询:为投资者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本市招商引资项目、资源分布状况、各类产业布局,以及优惠和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申报协理:根据投资者需求,为其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手续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限时办理:

  1、及时预审。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帮助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及时办结。窗口对授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场办结。

  3、限时办结。申请事项需要联合办理、转报办理、承诺办理的,应当限时办结。

  (四)领导督办:投资项目在办理或联办过程中遇到特殊或复杂情况的,政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市领导予以协调、处理和督办。

  (五)中介及行业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中介机构及供水、供电、电信等行业单位,应当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六)延伸服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跟踪联系制度,延伸“保姆式”服务,帮助投资者解决公司(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协调调度制度。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市级领导及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调度;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该项目所涉及行政许可的主要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负责进行协调调度;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或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政务中心或招商局负责人负责协调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分管窗口工作的负责人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 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对落实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投资建设项目,从项目引进、落户到投产,应当全程跟踪,积极配合政务中心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保姆式”服务。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当重点扶持。

  第九条 招商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务中心设置专办窗口,发布招商引资信息动态,承接招商引资项目,加强政策咨询服务,衔接行政审批事项,并接受政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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